2026-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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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涉诉或被强制执行的案件日益增多,为降低交易相对方违约引发的坏账风险,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就企业交易的信用风险排查与防控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常态化的风险识别机制
企业在经营中应当建立资信动态监控机制。企业经营状况瞬息万变,履约能力并非一成不变。在与交易相对方订立合同前,应先对其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并在合作全周期内定期复查,特别是关注其司法涉诉情况。
企业可以通过合同关系渠道并结合企业信用查询工具对交易相对方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例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各类商业信用查询平台,核实交易相对方是否存在涉诉记录。
出现如下情况的交易相对方应重点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1.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表明交易相对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能履行,现金流可能已极度紧张。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表明交易相对方不仅丧失履约能力,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属于极高风险信号。
处理原则: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将交易相对方列为履约高风险方,建议暂停后续合作推进,并重新对合作前景进行评估。
二、可以采取的事前防范措施
针对尚未签订合同的交易,应将风险拦截在门槛之外。若经评估仍需继续合作(如对方具有垄断地位或不可替代性),则可以通过合同条款进行风险锁定。
建议在合同中嵌入以下核心风控条款:
1.改变付款方式:尽可能缩短付款账期,提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比例,降低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2.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若交易相对方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账户被查封、资产被冻结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视为其对本合同项下债务的预期违约。
3.加速到期条款:约定若发生上述信用风险事件,即便原有付款期限未到,公司也有权宣布全部债权立即到期,要求对方立即清偿。
4.担保条款:要求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担保,以便在其违约时降低公司所承担的损失。
三、履约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已经签订的合同,特别是我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如先发货后付款、先提供服务后收款)的合同,发现对方出现风险信号时,法律赋予我们“不安抗辩权”这一重要武器。操作指引如下:
1.收集证据:
第一时间截屏保存对方被列为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官方网页信息,并保留查询时间记录。
2.发函告知(关键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中止履行告知函》。告知对方我方已获悉其涉及执行案件/被列入失信名单,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丧失商业信誉;依据法律规定,决定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如暂停发货、暂停施工等);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提供抵押、质押或增加有实力的保证人)。
3.后续处置:
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与履约相当的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且其信用状况未恢复的,视为对方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及合同约定,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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