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解决中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仲裁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由我国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没有级别之分,北京的企业与上海的企业在广州签署、深圳履行的合同,可以约定位于北上广深之外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的约定必须准确,如果双方约定“出现纠纷后任意一方可以向XX法院起诉或向XX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既约定了诉讼又约定了仲裁,就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约定不明时,仲裁机构的约定无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北京有2家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如果约定“出现纠纷后任意一方可以向位于北京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也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二、对仲裁裁决不服如何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除最高院审理的案件、部分程序性案件、小额案件外,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均可以上诉。
但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均不可以上诉,这也是仲裁流程快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虽然不可以上诉,但申请撤销裁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撤销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三、仲裁的保全
在仲裁开始前,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申请后需要在30日内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这是最常见的情形,核心流程如下: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仲裁机构转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审查裁定;
由法院执行部门具体实施。
管辖规定: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仲裁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执行。
一方申请执行后,裁决有《仲裁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的撤销的期限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以上就是商事仲裁活动中,关于管辖应当注意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