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一方出钱,另一方出名,由出钱人实际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出名方的名下,就是借名买房。
一、借名买房的构成要件
(一)存在明确的“借名合意”
这是最核心的条件,指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必须就“借名”一事达成一致。证明方式包括:
书面协议:最直接有力的证据,建议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归属、出资方式及过户条件等。
口头约定:在没有书面协议时(尤其在亲属间),法院会结合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
事实推定:在缺乏直接证据时,法院会通过购房原因、资金来源、占有使用情况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二)借名人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
借名人必须证明自己是购房款的实际支付者。关键证据包括: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POS机刷卡单等,能清晰显示资金从借名人账户流向开发商或出卖方。
费用票据:购房合同、发票、契税缴纳凭证、维修基金收据等。
贷款记录:如涉及贷款,需证明贷款由借名人实际偿还。
(三)房屋由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
这能佐证借名人是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相关证据包括:
物业费、水电燃气费、网络电视费的缴纳记录。装修合同、购买家具家电的凭证等。若房屋出租,租金由借名人收取。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原始文件由借名人持有。
(四)借名原因具有“合理性”
如:规避限购/限贷政策、享受特定购房优惠、保护个人隐私等。
但如果是为了规避法律(如逃税)、逃避债务,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等目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借名人能否要求过户
(一)双方存在真实借名合意
有书面借名协议 / 代持协议;无书面协议的,需要结合聊天记录、录音、保证书、家庭情况说明,再搭配出资、占有使用证据综合推定借名关系成立;仅有出资流水,不足以认定借名,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赠与。
(二)合同有效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借名目的为逃避执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合同无效。
(三)无履行障碍
借名人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具备当地购房资格,无司法查封、无抵押、无限售等政策障碍。
满足上述条件后,可以要求过户。
三、借名买房的风险
(一)对于借名人的风险:
1. 出名人违约、拒绝配合过户
2. 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
3. 出名人对外负债,房屋被查封、拍卖
4. 出名人离婚、死亡引发继承、分割风险
5. 合同直接无效风险
6. 征收拆迁风险
(二)对于出名人的风险
1. 购房、贷款资格被占用
2. 借名人断供,出名人承担征信风险
3. 对外背负 “名义房产” 引发自身债务风险
4. 房屋实际使用人的侵权、行政、违约责任风险
5. 被借名人起诉,卷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