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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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审查实务中,常见两种情形:一是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却设有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二是虽已约定明确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却遗漏相应的违约条款。无论哪种情况,若付款方在合同审核时径行删除相关违约条款,以期规避逾期付款的不利后果,往往难以在诉讼中获得支持。
若合同中未明确付款时间,但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条款,法院通常可依据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已完成结算、是否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甚至自起诉之日等要素,综合确定付款时间,从而判断逾期利息的起算时点或违约责任的成立与否。付款时间的缺失并不影响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便当事人在合同审查中删除相关违约条款,仍无法免除其法定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仍可依法主张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相比之下,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条件,仅缺少违约责任条款,处理方式更为明确。在此情形下,主张违约金虽缺乏合同依据,但逾期付款利息仍可基于法律规定主张,构成法定违约责任的内容之一。
由此可见,付款方无法仅通过未约定付款时间或删除违约条款的方式,规避因逾期付款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法务人员应当充分揭示合同约定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可能引发的责任后果,以提示当事人审慎对待相关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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