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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引入AI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的法律认定

2026-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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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接到了一个咨询,单位以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咨询者原岗位被替代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意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N+1)。 该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杭州中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认定。


类案基本情况

周某原系杭州某金融科技公司AI大模型质检主管,月薪2.5万元。2025年1月,公司以受AI技术冲击为由,提出将周某调至普通运营岗,月薪降至1.5万元。协商未果后,公司单方发出解除通知,并向周某支付N+1补偿。

周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余杭区法院一审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杭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引入AI技术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杭州中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系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经营决策范畴之外,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事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企业兼并、资产转移等情形。

用人单位主动引入AI技术,系基于降本增效目的作出的经营战略选择,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使范畴,非属外部不可控因素。据此认定,引入AI技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院同时指出,用人单位在主张客观情况变化时,还须完成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的前置程序,且协商应具备实质性。本案中,公司提出的调岗降薪幅度过大,难以认定为合理协商。此外,该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不存在因经营困难而被迫调整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

三、以案释法

第一,用人单位主动进行技术升级或经营结构调整,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即便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变化事由,用人单位仍须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的程序。协商须具备实质性内容,调岗待遇应合理,单纯履行通知程序不构成有效协商。

第三,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为支付双倍赔偿金,标准为2N,高于合法解除情形下的N+1补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主动技术升级不属于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已将“重大技术革新”作为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之一。这意味着法律并非完全无视技术革新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而是通过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平衡双方利益。

、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些建议

对劳动者:

用人单位以技术升级或AI替代为由提出解除时,可首先审查该事由是否属于外部不可控因素。如系用人单位主动经营决策,则解除理由不成立。

在协商过程中,应审慎签署协商解除协议或个人辞职申请。上述文件的签署将产生放弃后续主张违法解除的法律效果。

对用人单位:

以技术迭代为由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支持的难度较大。确因经营需要调整人员结构的,在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前置条件的情况下可选择经济性裁员程序,或依据不胜任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完成培训或调岗程序后,仍不能胜任的,方可依法解除。

 

五、结语

技术升级是用人单位的自主决策,由此产生的用工调整成本不应由劳动者承担。以引入AI为由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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