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界定纠纷性质
因“历史原因没有确权”,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归属尚处于不明确状态。此时另一方村民也主张权利,就形成了典型的土地权属争议,这与地界清晰、权证齐全时被他人强行占用的侵权纠纷完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处理是前置程序,在政府未就土地权属作出决定前,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存在被驳回起诉的法律风险,律师在代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申请政府确权。
二、依法推进救济程序
第一步,协商与调解。发生争议后,应首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同时邀请村委会、村民小组或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争取达成书面协议,并经村集体盖章确认。即便无法达成一致,此过程也能固定双方诉求,为后续程序留存证据。
第二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应尽快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确权申请材料。申请书需明确争议地块的位置、四至、面积、历史使用情况及主张权属的依据。政府部门受理后将进行调查、核实、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对地块使用权归属作出行政确认。
第三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若对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被告为作出决定的政府机关,争议对方列为第三人。
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当提示委托人不得抢建、抢种或毁坏附着物,否则可能在后续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三、构建“祖上传承”证据链
因历史原因无正式权证,权属的认定取决于能否还原长期、连续、无争议的占有使用事实。一是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旧契约、税票、分家析产文书等;二是老照片,历届村组干部的证人证言,证明直至争议发生前土地一直由委托人管理使用;三是土地承包底册、宅基地清查登记表、国土部门历史普查记录等。
四、善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法律原则
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土地权属不清,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普遍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在申请及陈述中,应着重强调“祖辈连续占有-继承传承-至今管理”的历史脉络,说明主张权利一方与该地块已形成稳固的占有使用关系。
祖辈传承的土地承载着家族记忆与生存根基,未确权不等于权利灭失。应当冷静固定证据,依法申请乡镇政府或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并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将历史事实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