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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中关联交易违规线索的发现与运用

2026-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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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代理律师通常将注意力集中在租金计算、免租期认定、违约责任划分等合同条款层面的争议上。然而,当案涉租赁标的产权人、转租人为公司法人,且上层存在破产重整信托、集团管控等特殊治理架构时,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却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突破口浮出水面——案涉合同的出租权来源是否存在程序性瑕疵。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出租方将其从破产重整企业处承租的房产转租给被告当事人,后以欠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诉求金额逾八百万元。在梳理案卷材料过程中,笔者发现该租赁标的的产权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全部资产纳入专项服务信托管理。而信托文件明确规定,重大资产处置须经受益人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审批。这一发现证明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存在与一般案件不同的全新的抗辩思路。

延伸分析,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代理律师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未审批、信托财产处置违规的线索,可从以下几个维度入手:

其一,核查产权链条分析案涉房产的产权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处于重整、清算或特殊监管状态。若产权人系破产重整企业,应进一步查明其资产是否已被纳入信托计划或重整计划管理。

其二,审查转租权的授权来源。出租方主张享有转租权的基础是主租赁合同的授权条款产权人的单独书面授权该授权的作出应当符合公司章程、重整计划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

其三,核查重大资产处置的程序合规性。长租约(如十年期以上)、大标的(如总租金数千万元)的转租行为,一般来说均构成需要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例如北京市市属国企“三重一大”的审批标准就是一千万以上,如未获批准,该处置、交易行为可能面临效力待定或被撤销的风险。

一旦发现原告的出租权存在程序性瑕疵,被告代理律师应从以下层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及时调查取证。关联交易审批文件、内部报批材料等系原告或产权人单方掌握的内部文件,被告方客观上无法自行获取。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主动提交,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申请法院向相关主体调取证据,将案件事实的查明引向深处。

第二,将程序性瑕疵纳入实体抗辩。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若其出租权来源存在程序性违法的重大疑点,被告方应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原告主体资格或合同效力存疑的异议,从根本上动摇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根基。

第三,善于运用双重获利原则对抗不合理诉求。本案中,原告一方面主张合同解除后的全部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又要求恢复原状,而这与合同约定的“现状返还”条款相悖。

第四,关注诉讼期间对方的不当处置行为。若原告在诉讼期间擅自将争议标的另行处分,被告方应及时提出异议,指出该行为系单方恶意制造既成事实,不应作为支持其解除主张的依据。

 

本案的实务启示在于,租赁合同纠纷的代理工作不应局限于合同条款的文本解释,更应打开视野,关注产权链条全过程、交易背景全要素。当原告的资产处置行为涉嫌关联交易未审批、信托财产处置违规时,上述程序性瑕疵能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变量,为被告赢得程序上的主动权与实体上的抗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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